漁業水質檢測要求
(1)、任何企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工業廢水、生活污水和有害廢棄物,必須采取有效措施,保證.近漁業水域的水質符合《漁業水質標準》標準號GB11607-1989要求。(2)、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、生活污水和有害廢棄物嚴禁直接排入魚、蝦類的產卵場、索餌場、越冬場和魚、蝦、貝、藻類的養殖場及珍貴水生動物保護區。
(3)、嚴禁向漁業水域排放含病源體的污水;如需排放此類污水,必須經過處理和嚴格消毒。
漁業水質檢測項目
檢測項目 | 檢測依據 | 檢測內容 |
漁業水體/水產養殖用水 | 《漁業水質標準》標準號GB11607-1992 | 汞、鎘、鉛、鉻、銅、鋅、鎳、砷、氰化物、硫化物、氟化物、非離子氨、凱氏氮、揮發酚、黃磷、石油類、丙烯腈、丙烯醛、六六六(丙體)、滴滴涕、馬拉硫磷、五氯酚鈉、樂果、甲安磷、甲基對流磷、呋喃丹 |
漁業水質檢測流程
(1)溝通了解企業或單位相關情況。(2)顧問提供檢測方案和報價。
(3)電話預約時間,檢測人員進行上門取樣。
(4)實驗室進行檢測,出具檢測報告。
(5)如客戶需要,可對報告進行專業解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