蘭州環境檢測中的監測點應為廠界噪聲影響范圍內,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較大的區域。廠界距離敏感建筑物太近,不得不在敏感建筑物內監測時,需要開啟門窗,并采用低于相應聲環境功能區對應限值10分貝進行評價。
一般情況下,監測點布設在廠界外1米,距離地面1.2米以上,距離任何反射面1米以上。如果有圍墻,則要根據圍墻的性質來進行現場確認,如果圍墻是通透傳聲的,則按照一般情況下的布點進行監測;如果圍墻是不通透的,則布點應該選擇在廠界外1米,高于圍墻0.5米以上的位置;如果噪聲源處在高空,沒辦法到達的情況下,應該按照一般情況下的布點進行監測,同時要在受到影響的敏感建筑物外1米加測,一般都需要使用噪聲延長桿進行。如果需要在敏感建筑物室內進行測量的情況,布點應該距離地面1.2米以上,距離任何反射面0.5米以上。
另外,一般公用廠界和廠中廠不需要布點監測,確實需要布點監測的,與相鄰廠界方協商確定,靠近交通主干道,大江大河和海洋的廠界也不需要布點監測。
監測時間均要求測量有噪聲代表性的時間段甚至整個工作時間段。一般情況下,穩態噪聲(噪聲.大值和.小值相差不大于3分貝)監測1分鐘;非穩態噪聲(噪聲.大值和.小值相差大于3分貝)監測10分鐘至整個生產周期持續時間。
注意:監測噪聲前后,都需要使用噪聲校準設備對儀器進行校準,未校準或者超出范圍的,數據無效。